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信息称,近期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从中赚取息差。
事实上,今年6月市场就曾传出“一50亿元规模以上私募被调查,涉嫌配资”的消息,记者从可靠信源处获悉,今年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私募FOF配资问题的调查力度。多位业内人士透露,私募行业的确存在配资、通道业务盛行等问题,其中暗藏较大风险且极具隐蔽性,未来此类问题将加速出清。
全国首例宣判
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日前宣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据悉,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私募FOF场外配资被查
事实上,今年6月,一家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的私募因配资被调查的消息便在业内传开,记者联系相关人士确认,有关部门今年重点调查了私募场外配资的问题。
记者采访获悉,私募FOF场外配资极具隐蔽性。
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沪上一位私募高管坦言,私募FOF管理人进行场外配资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一家私募FOF管理人对特定投资人发行私募产品A,将A投向另一只私募产品B。需要配资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钱也投入B产品中,而后与B产品所在私募签订通道协议,由需要配资的投资者全权操作B产品,并通过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付给A产品资金使用利息以及B产品通道费。如此一来,部分投资人便可以借助私募产品获得极高的杠杆比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而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
私募行业“灰色地带”加速出清
除了场外配资,今年以来行业监管的持续细化,使得私募业灰色操作加速出清。
今年5月,有关部门曾就产品募集时借助“帮忙资金”的情况约谈相关私募。据悉,相关私募被要求就“产品刚成立就有投资者大幅赎回,甚至是在成立当天就赎回”的情况给出合理解释。在此期间,相关私募机构的新产品备案暂停,后续有关部门或视情况给出相应处罚。
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进一步压缩私募通道业务的空间。
另外,今年以来,多地监管部门对属地私募进行了现场检查,近日江苏证监局更是发布信息称,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多家私募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对相关私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星石投资认为,监管将引导私募行业步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将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树立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具体来看,对于本就具备渠道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头部私募而言,接下来可以进一步提升投研实力和机构化水平,向全球领先的资管巨头看齐;对于中小私募而言,在行业优胜劣汰加速下,则需通过差异化竞争获取发展空间。(上海证券报)